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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公司条例对公司董事的新规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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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香港新公司条例对公司董事的新规制

1:从2014.03.03开始,所有新成立的香港公司一定要委任一位18岁以上的自然人担任董事,如果聘用合约超过三年者,须获其他成员批准.

2:2014.03.03之前的非自然人(任何公司)担任董事的公司,需在新条例生效的6个月之内重新委任一位18岁以上的自然人担任董事. 限制法人团体担任 董事。 更改董事新表格ND2A。
3:公司股份按实际资本额计算(不硬性设定一元一股,由公司内部自行分配)-
4:公司资产按实际情况而定(对债权人的赔钱不再限定注册资本额是多少,就赔多少,是根据公司累积资本赔偿给债权人)
5:2014.03.03申请香港公司采用新表格NNC1以及新章程细则格式递交.(旧表格NC1会既时不获接纳登记 )
     表格DR1(撤销注册申请书)---(旧表格R1会既时不获接纳登记 )
     表格M1(按揭或押记详情)---在新条例生效的日期计算8个星期后,会不获接纳登记。
备注-部份表格:在新条例生效日期后有三个月的过度 期。
5:申请注销公司需声明没有法庭官司以及香港均没有不动产.
7:制定有关失实核数师报告的新罪行.
8:新条例实施之前发行的股份均视为无面值,无需进行转换程序.
9:处长有权剔除无营运或违规的公司.
10:秘书公司可随时书面通知董事,辞去秘书职位,董事须即时委任新秘书,否则负上失责罪名,每日可判罚款$2000元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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